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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橱柜甲醛超标维权案件分析

栏目:橱柜定制 发布时间: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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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8月,孙某向湖州某木业公司定制了包括整体橱柜、厨房门、衣帽柜、洗浴柜、窗套、门套等系列家具,并由木业公司负责安装至其名下的三套别墅内。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孙某陆续向木业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共计83.5万元,木业公司于次年10月完成安装。
          
        最近,湖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业主要求木业公司承担检测费用、返还部分定作费和赔偿损失等诉请。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李某向湖州某木业公司定制了包括整体橱柜、厨房门、衣帽柜、洗浴柜、窗套、门套等系列家具,并由木业公司负责安装至其名下的三套别墅内。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李某陆续向木业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共计83.5万元,木业公司于次年10月完成安装。
期间,李某发现厨房一直散发着异味,便怀疑甲醛超标,与木业公司沟通,要求其予以更换并进行赔偿,但木业公司并未作任何处理。 后李某便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中一套别墅一楼厨房的室内空气进行检测,检测出甲醛含量为0.3mg/m⊃3;,超过0.08mg/m⊃3;的标准限值。
李某认为木业公司制作的整体橱柜及移门存在质量问题,才导致房屋一楼厨房甲醛超标,遂诉至南浔法院。
庭审现场
          庭审中,木业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并未对家具的质量标准进行约定,其提供的家具就不存在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情形。同时,李某也没有证据可以证实整体橱柜及移门存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情形和有质量问题。李某单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的对象是空气甲醛标准,而影响空气中甲醛指标高低的因素有很多,比如涂料、瓷砖、胶水等,并非一定是公司提供的家具质量有问题引发,即使需要检测,也应该对制作整体橱柜的板材进行检测。
李某则反驳称,自己提供的国家陶瓷及水暖卫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对铝扣板的检验报告、厨房空气检测报告等均能证明木业公司制作的橱柜甲醛含量排放超标,导致其不敢使用房屋,造成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法院审理
      你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主要围绕李某委托检测机构作出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即李某委托第三方对厨房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结果为甲醛含量超标,李某是否完成了证明定制家具质量不合格的举证责任,是否能以此认定木业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1 厨房甲醛超标,究竟是哪些建材引起的? 


经现场勘验确认,进行甲醛检测的厨房装饰主要为铝扣板吊顶、瓷砖、地砖及木业公司交付的整体橱柜和木质+玻璃移门。根据检验报告载明的内容和日常生活经验,结合李某的举证,可以认为造成该厨房空气中甲醛含量超标系由木业公司定制交付的厨房整体橱柜及移门引起的可能性较大。在李某完成上述举证的情况下,应由木业公司就其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2 对厨房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的检测方法是否合理?
      木业公司提出以厨房里空气质量的优劣来推断该公司提供的定制家具不符合质量标准并不合理,应将家具拆下来的板材进行检测。
法院认为,李某向木业公司定制整体橱柜和木门等家具,木业公司作为专业的木制品制造加工企业,负责厨卫家具的制作、安装,对于李某厨房的大小、空间是明知的。检测厨房里的甲醛含量是否超标,应对确定固定空间内的整体含量进行检测,并作为判断是否超标的依据,本案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木业公司制作的整体橱柜和移门存在甲醛超标较大可能性的推论并无不妥。
     3 木业公司是否应对案涉整体橱柜及移门符合质量要求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本案中,木业公司对李某委托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的结论不认可,但也未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或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反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
综上,相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以下判决:
1.减少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双方纠纷成讼彼此已缺乏信任,修理重作不利于本案纠纷的解决,法院酌情确定由木业公司退还李某定作费2万元。 2.赔偿损失
木业公司交付的整体橱柜及移门不符合质量要求,对李某的正常使用形成障碍,造成一定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结合定制的橱柜移门甲醛超标对居所使用的影响程度、影响期限以及厨房的功能定位等因素,法院酌定由木业公司赔偿李某损失9万元。 另外,由被告木业公司承担检测费800元和部分诉讼费用,驳回了李某其他诉请。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家装过程中定制整体橱柜等逐渐风靡,但尚缺乏相对完善的配套规范。由于橱柜业准入门槛相对较低、销售灵活性大、创造性强,用户的个性化需求等因素,用户和企业之间对服务、产品质量等较易发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基于整体定制橱柜目前的现状,用户在定制、购买过程中,应当尽量确定要求,明确产品的检验、验收标准,避免产生纠纷和因约定不明确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相关企业则应当更加注重橱柜原材料及配件的健康环保,更加关注产品质量、款式 、服务水平、价格合理性和品牌美誉度。